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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3-05-27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完善我省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与2003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比变化很大,不仅适应了《劳动合同法》的变化要求,便于具体执行,而且总结了江苏近年来的成功经验,指引了新的实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用工比例;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强化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义务;倡导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劳动者其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权利;维护实习学生的正当权益等。如新《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医疗期;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负有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的义务;明确劳务派遣劳动者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权利,规范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使用等,较好地回应了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新期盼。
    关于详细法条的解读,市人社部门将于近期举办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为主要内容的新法新规培训班,具体讲解操作实务。
                           (市人社局 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胡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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