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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召开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4-11-25
    近日,市教育局召开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座谈会。本次座谈会主要围绕2002年市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连政发[2002]170号)实施后情况开展了交流,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督导室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市教育局办公室(法规处)、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持会议。
    在座谈会上,参会同志围绕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规范性和实施效果等七个方面进行了逐一分析评价。同志们一致认为,随着国家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督导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国务院于2012年颁发了《教育督导条例》,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职能和地位,从根本上保障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市2002年制定出台的《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是我市改革开放以来首部教育督导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市教育督导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通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它有利于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推动教育的优先发展;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督促当前教育中存在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教育健康和谐发展。同时,由于国务院2012年颁发了新的《教育督导条例》,因此,与会代表建议根据新的形势和法律规定,对《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会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教育督导室分别组织召开了工作座谈会,开展了问卷调查与专家访谈工作,对《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论证《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形成了初步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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