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一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院公报案例
近日,连云港中院审结的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刊用,成为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也是我市法院首次登上最高院公报的案例。
该案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王升杰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含酸废水非法排放,导致相关水域受到严重污染。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升杰应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升杰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费用外,于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在被告无力足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提供环境公益劳动替代承担环境修复的行为责任,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该案在全国首次采用“劳役代偿”责任承担方式,2015年被评为江苏十大环保案例。
近年来,连云港中院高度重视案例的培育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通过不断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建设,充分发挥出专业法官会议对合议庭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审理、裁判文书及课题调研等本庭重大工作事项集思广议,充分研讨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官助理作用,通过参与审判对专业法律意见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深度参与案件审理以及调研工作。通过多方面努力,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关注,努力把案件办成精品案例,实现了案例培育工作新提升。
该案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告王升杰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含酸废水非法排放,导致相关水域受到严重污染。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升杰应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王升杰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费用外,于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在被告无力足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判决被告提供环境公益劳动替代承担环境修复的行为责任,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该案在全国首次采用“劳役代偿”责任承担方式,2015年被评为江苏十大环保案例。
近年来,连云港中院高度重视案例的培育工作,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通过不断规范专业法官会议建设,充分发挥出专业法官会议对合议庭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审理、裁判文书及课题调研等本庭重大工作事项集思广议,充分研讨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官助理作用,通过参与审判对专业法律意见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深度参与案件审理以及调研工作。通过多方面努力,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关注,努力把案件办成精品案例,实现了案例培育工作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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