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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法院审判案例再次荣登最高法院公报

发布时间:2017-04-27

    近日,连云港法院报送的汤某诉连云港光鼎置业有限公司、灌南县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最高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刊发。这是继去年我市法院在最高法院实现公报案例零突破后,又一篇被采用的案例。本案裁判摘要: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案中,原告汤某随母亲周某至灌南县南大院小区,原告独自进入成人健身场地使用腹背锻炼器玩耍,被已损坏多日的腹背锻炼器夹伤左手中指。经灌南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遗左手中指中、远节缺如。南大院小区为被告光鼎公司建设,2010年11月20日,光鼎公司与被告开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元公司为南大院小区提供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等内容,并于2013年11月7日两被告签订物业交接查验记录,完成交接。另外,原告及其监护人并非南大院小区业主。

    灌南法院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汤某被南大院小区损害的健身器材致伤,被告光鼎公司虽系该小区建设单位,但已与被告开源公司就小区物业设施完成了交接查验手续,事发前健身器材完好无损可正常使用,其对原告的损害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开源公司作为南大院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设施负有维护和管理义务,其未及时排除健身器材的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在玩耍时被夹伤手指,被告开源公司对此负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周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原告受伤负有重大过错。法院最终确认被告开源公司对原告受伤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713.52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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